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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河北法院2022年度涉债务加入类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王洪武 袁利超 时间:2023/1/16 13:23:20 浏览:752次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加入”的内容,只散见于法院的部分案例中。201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仅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准用担保的规则。《民法典》颁布后,在合同篇增加了第三人债务加入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债务加入纠纷”案由。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笔者对2022年度河北省范围内法院公布的债务加入类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做出本数据分析报告,以呈现涉债务加入类案件的部分裁判思路,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数据来源及检索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时间范围: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公布的案例

案件数量:88件

采集时间:2022年11月

检索范围:河北省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输入“债务加入”进行检索,选择河北省,选择民事案由中的合同纠纷,选择最近1年。

一、案件法院级别分布


通过以上两图可以看到债务加入类案件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截止2022年11月份,一审法院审理案件61件,占比69.32%,二审法院审理案件27件,占比30.68%,河北省高院无审理案件。其中再审案件2件,由二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由分布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债务加入类案件散布于各案由纠纷之中,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占到前三位,合计占比82.76%。直接以“债务加入纠纷”为案由的1件,由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方面,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并没有“债务加入纠纷”的案由,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才在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债务加入纠纷”案由;另一方面原因是债务加入类案件中涉及债权债务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广泛,在涉及合同之债中均有可能存在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在88份样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债务加入类案件占比最大,主要因素是唐山某房地产项目同类案件,出自同一个法院,一个法官。

88份样本案例中,未出现法院案由双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部分第3条规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经另查询,债务加入案由与其他案由并列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中有体现。

三、案件标的额分布

通过下图案件标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58.82%,50万元至100万元案件占比10.59%,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12.94%,1000万元以上仅占2.35。

四、聘请律师情况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涉债务加入类案件双方均聘请律师占比68.18%,案件未聘请律师的占比很小仅为4.55%,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五、案件裁判结果分布

一审案件裁判结果支持全部或部分原告诉请的占比65.91%,二审改判的案件仅占5.68%。88件案件中,再审案件两件,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结果竟然全部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进行了改判,其中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冀08民再70号案件,不仅撤销了一审判决,还撤销其本院的二审判决,同时改判。


第二部分 法院主要裁判思路

《民法典》552条规定了两类债务加入的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表示自愿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拒绝。这也是司法裁判中认定债务加入的最主要依据。

一、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欠据、承诺书等单方许诺,债权人同意的,构成债务加入。

在案件样本中,第三人单方许诺类债务加入案件占比最大,以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欠条、欠据、承诺书等单方书面材料最为典型,除此之外,第三人录音表示愿意承担债务的也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

(注:本报告中列明的“第三人”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是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目的是与民法典552条规定的第三人保持一致。)

1、录音内容体现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可能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第三人对案涉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案涉录音内容能够证明第三人自愿偿还债权人的本案债务,应属于第三人对债务人债务的自愿加入。第三人虽称录音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录音时其受到了胁迫,故第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对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号:(2022)冀04民终1445号]

当然也有地方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中载明相关内容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条件,不构成债务加入。比如(2021)冀0921民初39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第三人在与张某的通话录音中陈述的“钱我认账,我爸现在他病还没好,但是这笔账我来担着,我来承认这笔钱,这笔账归我了”并非是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不符合债权加入的法定情形。此为一审法院案例,未检索到是否有二审判例。

2、第三人在刑事案件中陈述帮助债务人还款的,不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加入人需要向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第三人作出帮助债务人还款的陈述是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主观上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减轻对债务人的刑事处罚,该刑事生效判决债务人无罪。故第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并不构成债务加入。[案号:(2022)冀04民终1718号]

3、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加入债务,不排除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属于双方合作期间的内部约定,债务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权债务的约定知情。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亦属于对债务的加入,不能排除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案号:(2022)冀06民终2835号]

笔者注:债务加入属于并存式债务,原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是司法实务中的共识。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最主要区别于责任承担形式不一样,债务加入的原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债务加入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移的原债务人退出债务不再承担偿还责任,由新的债务受让人承担责任。

4、第三人在借条中签字并将借款延期,视为债务加入。

(2021)冀10民再11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将涉案借款延期,并在借款人董某签名处上方签字,其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021)冀0925民初3178号案例中法院也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更改借款协议日期时,第三人自愿在两份借款协议上签字及手印,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签字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

5、第三人以证明人身份在还款协议中签字不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从公司股东退出,但实际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在欠条中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出具欠条的是公司,许某以证明人身份在还款协议中签字时虽然不再是公司股东,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许某系债务加入并判决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据不足。另外李某在欠条中签字时虽然已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已从公司股东退出,但一审中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其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债权人提交的录音的内容亦能证明李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且还款协议仍明确欠款人为公司,故李某在欠条中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一审认定李正银系债务加入,理据不足。[案号:(2021)冀04民终7576号]

6、债权人转让债权后,第三人向债权受让人承诺支付款项并出具欠据,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兑付投资款本金、收益及利息,出具欠据并多次转账归还利息,应视为其自愿加入债务,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案系样本案例中唯一以“债务加入纠纷”为案由案例。[(2021)冀0828民初3533号]

7、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债务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法定代表人所在公司在欠条中盖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地方法院裁判并不一致。

2022)冀0983民初1536号案件法院认为债务人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第三人对债务人欠债权人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债务加入。(2022)冀0982民初751号案件法院却认为债权人称第三人属于债务加入,但其提供的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上仅加盖了第三人的公章,但未表明其身份及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的,构成债务加入。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协议类型,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

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三方达成的《工程款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虽然第三人与债权人单独达成《还货物款协议书》,但仅能证明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分期偿还欠款,在第三人没有完全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由第三人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故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案号:(2021)冀04民终8059号]

2、第三人与债权人协议约定就债务人所欠货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按照所欠货款承担利息的,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除了连带承担债务人逾期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照协议协议承担债务违约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逾期未支付案涉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就案涉款项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协议中约定了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月利息1.8%的违约利息至货款付清日止,该违约利息包括债务人应承担的违约利息,该协议系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一审判决中第一、三项合计的利息在第三人承诺的月利率1.8%(年利率21.6%)之内,一审判决第三人按年利率15.4%承担违约利息并无不当。[(2021)冀09民终8088号]

3、第三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共同偿还债务,未通知债权人,但债权人当庭表示同意的,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约定共同偿还拖欠债权人的款项,且庭审中债权人述称同意其共同偿还款项,该民事法律行为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属于第三人债务加入情形,第三人应对拖欠债权人的款项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2022)冀0523民初507号]

4、第三人协议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约定承诺承担前期的所有债务的,构成债务加入,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房产开发商已经将涉案项目转让,退出了涉案项目的建设及管理。后开发商、案外人,第三人签署项目后期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施工方)承诺承担其前期承担的所有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本院认为第三人已明确承诺对前期所有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承担责任,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对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应承担其项目转让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第三人应对全部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2022)冀0208民初1866号等系列案件]

三、第三人向债权人仅有转款行为,不一定构成债务加入。

(2021)冀0930民初1408号案例和(2022)冀04民终2428号案例法院认为第三人否认自愿加入债务偿还,只是替债务人转款给债权人,第三人没有明确的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无加入债务的意愿,债权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的抗辩不实,故第三人不属于债务加入。

四、有证据证明在债权人催收时,第三人表示偿还欠款,同时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第三人不但在催收时表示是自己经营的债务人公司,借款也是自己借的,自己想法还款,与其他被告无关,同时,在庭审中也有同样意思的表述,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案号:(2021)冀0923民初2018号]

笔者注:本报告受限于样本案例,仅列明了笔者认为相对典型的裁判规则,不代表涉债权加入类案件的全部裁判规则,只是对地方法院涉债权加入类案件裁判思路一定程度的展现,仅作为参考。对于“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的债务加入行为是否有效”“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规则”“相关民事主体法律责任承担系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等相关法律问题,样本案例中并未涉及,笔者会进一步研究分析,在本报告的第三部分也会给出一些实操建议。

第三部分 律师实务建议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增信措施,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但基于债务加入类型的多样性和生效构成要件,司法实务对于债务加入的认定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无论是从债权人权利维护角度,还是第三人债务加入抗辩的角度,对于债务加入的相关法律实务问题应有所了解,笔者提示以下事项:

一、无论单方允诺还是协议加入债务,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对于加入债务的范围可以明确约定,包括承担的债务本金比例、是否包含利息及违约金等,若无明确约定,则法院可能会认定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障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有效性,在第三人出具单方允诺文件或签订协议时,债权人一定要仔细审核相关内容,要求第三人明确写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以保障债务的清偿,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在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落款明确写明债务加入人。另,第三人在债务人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中签字,除了第三人以债务加入人的身份签字外,也建议明确写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以保障债务的清偿等内容,避免产生争议。

二、公司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出具欠据。

在样本判例中,有员工在履职过程以自己名义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或者还款承诺书表示偿还欠款,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判定员工承担连带责任。该判例给广大公司员工重要提示,在从事公司相关业务时,为了业绩或者因素,不要轻易因公司债务向债权人出具欠据等,若迫于形势不得不出具的,也应坚持写明该承诺或欠据系代替公司的职务行为,非债务加入,仅为证明效力。

三、注意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并明确表示。

笔者认为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最主要的特征区别法律后果不一样,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时原债务人脱离原债务,不再承担偿还责任。而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务加入人和原债务人共同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第三人出具的单方允诺文件或者是三方签订的协议中,避免出现债务由其第三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不再承担或与债务人无关等内容,否则法院会认为该法律行为为债务转移,不支持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公司加入债务的,债权人应要求公司出具必要的内部决议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明确了公司加入债务的,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即公司债务加入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债务加入生效的条件。因此,债权人应谨慎审查公司在出具债务加入的承诺或者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审查公司的内部决议文件,否则可能面临公司债务加入无效的情形。公司债务加入无效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7条规定的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分公司加入债务的,需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为债务加入无效。

五、从第三人利益角度,应约定债务加入承担责任后,可向原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552条并未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责任后可向原债务人追偿,不同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法定的追偿权,目前法律并未赋予债务加入人的法定追偿权。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可约定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避免债务加入人的权利落空。

王洪武,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业务部部长,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执行异议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袁利超,河北金龙律师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业务部律师,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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